《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守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加强公民的国度观点,弘扬爱国主义心灵,造就和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所有公民和组织都该当尊沉国歌,守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鄙人列场所,该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关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处所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关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集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典礼;
(四)升国旗典礼;
(五)各级机关进行或者组织的沉大庆典、赞美、留想典礼等;
(六)国度公祭典礼;
(七)沉大表交活动;
(八)沉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该当奏唱国歌的场所。
第五条国度提倡公民和组织在合适的场所奏唱国歌,表白爱国感情。
第六条奏唱国歌,该当依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乐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大局。
第七条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该当肃立,举止庄沉,不得有不尊沉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贸易告白,不得在个人丧事活动等不合适的场所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布景音乐等。
第九条表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所和礼节,由表交部划定。
军队奏唱国歌的场所和礼节,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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