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在本法第四条划定的场所奏唱国歌,该当使用国歌尺度演奏乐谱或者国歌官方灌音版本。
表交部及驻表表交机构该当向有关国度表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尺度演奏乐谱和国歌官方灌音版本,供表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该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尺度演奏乐谱和国歌官方灌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尺度演奏乐谱、国歌官方灌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鉴定、录造,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当局网上颁布。
第十一条国歌纳入中幼学教育。
中幼学该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沉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相识国歌的汗青和心灵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节。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该当积极发展对国歌的宣传,遍及国歌奏唱礼节知识。
第十三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沉要的国度法定节日、留想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该当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划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有意篡改国歌歌词、乐谱,以曲解、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忠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扣留;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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